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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2017-02-26  作者: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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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减灾委员会

    2.2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3   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3.1 灾害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3.3 灾情信息管理

    3.4 信息发布

    4   预警响应

    4.1 预警响应启动条件

    4.2 预警响应程序

    4.3 预警响应措施

    4.4 预警响应终止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救灾装备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8 救灾科技保障

    7.9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3 奖惩和责任

    8.4 预案演练

    8.5 预案管理

    8.6 预案解释

    8.7 预案生效时间


        1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发生在我市范围内的干旱灾害、洪涝灾害、台风、风雹、雷电、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市政府决定或工作实际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作用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吉安市减灾委员会

    2.1.1  吉安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合省减灾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市减灾委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开展工作。

        市减灾委主任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秘书长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委员包括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吉安军分区司令部、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统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防办、吉安广播电视台、市环保局、市科协、市防震减灾局、市红十字会等有关单位负责人。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吉安市减灾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各自职责做好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1.2  市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设在市民政局,具体承担市减灾委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向市减灾委领导报送减灾救灾信息,提出减灾救灾工作建议,与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减灾委联系沟通,协调开展减灾救灾工作等。市减灾办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1.3  当发生较大、一般级别自然灾害时,市减灾委积极指导、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内较大、一般级别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2.1.4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2.2.1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情时,根据市政府或市应急委的决定,成立吉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组织指挥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减灾委主任担任,总指挥由市减灾委副主任担任,秘书长市减灾委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市减灾委全体委员,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市委宣传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食药监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文广新局、市旅发委、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市公路局、市房管局、市供电公司、井冈山机场、吉安火车站、吉安电信公司、吉安移动公司、吉安联通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  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情况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

       1) 灾情收集评估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处置灾害的部门。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市防震减灾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统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文局。

    主要任务:灾害发生后,迅速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市减灾委。

       2)抢险转移安置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吉安军分区司令部。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旅发委。

    主要任务:按照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程序,迅速调集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其他应急救援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调配救助物品,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3)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公路局、市供销社、市食药监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供电公司、井冈山机场、吉安火车站、吉安电信公司、吉安移动公司、吉安联通公司。

    主要任务:及时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及时调运粮食、方便食品、救灾种子、农药、药械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在属地电力运行管理部门牵头指挥下,灾区所在电网企业应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电网设备设施,尽快恢复受影响区域供电;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空港等交通设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优先保障重要用户、重点用户的通信。

       4)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武警支队。

    主要任务:及时组织调集警力驰援灾区,指导和协同灾区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市卫计委。

    成员单位:市红十字会、市食药监局。

    主要任务: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6)恢复重建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成员单位:市房管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防震减灾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供电公司、吉安电信公司、吉安移动公司、吉安联通公司。

    主要任务: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组织指导制定灾区住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方案,指导制定或落实各项恢复重建减免和优惠政策,协助受灾群众及时搬入新居。

       7)救灾捐赠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红十字会。

    主要任务:会同宣传报道组,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灾情,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呼吁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提供援助,接收和分配国内外对我市捐赠款物。

    8)宣传报道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处置灾害的部门。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吉安广播电视台。

    主要任务:按照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减灾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3  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3.1 灾害监测与报告

    3.1.1  各级气象、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地震、林业等部门是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的主要职能部门,应加强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预报预警机制建设,确保灾害监测与报告及时、准确、畅通。

    3.1.2  各自然灾害监测主要职能部门应结合监测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科学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员提出灾情预警。

    3.1.3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办及灾害可能发生地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市减灾办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报告灾情预警信息。有关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及时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3.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自然灾害预警预防的报告方式、内容、途径和监督制度,应根据灾害类别不同,按市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水旱灾害见《吉安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地震灾害见《吉安市地震应急预案》,地质灾害见《吉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森林火灾见《吉安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气象及次生、衍生灾害见《吉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林业生物灾害见《吉安市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3.3 灾情信息管理

    自然灾害发生后,相应灾情监测责任单位在向政府报告灾情的同时,应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由民政部门负责灾情信息的上报与信息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口上报。

    3.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3.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市、区)民政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及时向市级民政门报告初步情况。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市、区)政府、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市民政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和省民政厅。

    2)灾情续报。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市、区)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省民政厅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市、区)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市、区)民政局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

    对于干旱灾害,市、县(市、区)民政局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3.3.3 灾情分析、评估和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减灾委办公室协调农业、水利、林业、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3.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主要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预警响应

    4.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4.2  响应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预警响应。

    对可能出现影响多个县(市、区)的自然灾害,市减灾办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监测预报信息,结合有关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决定启动市级救灾预警响应。

    4.3  响应措施

    市级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市减灾委领导、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减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前期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市级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级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4.4  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办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市设定4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分别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5.1  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全市范围内因灾死亡20人以上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全市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2万人以上,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6万人以上;

    3)全市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间或3000户以上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市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8以上,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23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市减灾委副主任审定后,由市减灾委主任批准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减灾委主任(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协调市级层面对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1)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成员召开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议,分析评估灾情,研究制定各项应急救助措施。

    2)市减灾办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及时向市政府、省民政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深入一线慰问受灾群众。

    4)市应急指挥部各有关工作组立即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灾情收集评估组迅速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抢险转移安置组迅速深入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其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医疗防疫组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安全保卫组指导和协同灾区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5)后勤保障组及时做好有关应急资金、物资等的下拨与发运工作。市民政局迅速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市本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下拨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

    6)救灾捐赠组及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积极呼吁市外提供援助。

    7)恢复重建组及时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能源、教育、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重建尽快实施。

    8)宣传报道组按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全市范围内因灾死亡12人以上20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8人以上10人以下;

    2)全市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6万人以上12万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3)全市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500间或8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市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3%以上18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8以上23%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经市减灾委秘书长审定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组织协调市级层面对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1)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组织成员召开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议,分析评估灾情,研究制定各项应急救助措施。

    2)市减灾办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及时向市政府、省民政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秘书长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深入一线慰问受灾群众。

    4)灾情收集评估组迅速开展查灾核灾;抢险转移安置组迅速抢救被困群众,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医疗防疫组迅速抢救伤员,并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安全保卫组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5)后勤保障组及时做好有关应急资金、物资等的下拨与发运工作。市民政局迅速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市本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下拨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

    6)救灾捐赠组及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7)恢复重建组及时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能源、教育、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应急排查、灾害评估、资金申报、工程立项、科学选址、规划设计等,科学有序地快速运行,争取灾后重建尽快科学实施。

    8)宣传报道组按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为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全市范围内因灾死亡7以上12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5以上8以下;

    2)全市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全市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45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0间或260户以上、2500间或8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市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8%以上13%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3%以上18%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市减灾办主任审定后,由市减灾委秘书长批准启动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副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对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1)市减灾办及时向市政府、省民政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市减灾办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市减灾办协调有关部门,派出由县级领导干部带队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督促指导工作。

    3)根据市领导的指示,市减灾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研究灾情,制定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各项措施;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工作。

    4)根据灾区实际需求,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发运灾区。市民政局迅速商市财政局下拨应急救灾资金,支持地方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报送安排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

    5)督促有关县(市、区)政府做好各项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切实落实好救灾应急救助措施。

    6)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市内救灾捐赠活动。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全市范围内因灾死亡5人以上7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全市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3全市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0间或260户以上、1500间或450户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0间或120户以上、800间或26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市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4%以上8%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9%以上13%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办主任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办主任批准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秘书长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办组织协调市级层面对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1)市减灾办及时向市政府、省民政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市减灾办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组织由县级或科级领导干部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督促指导工作。

    3)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研究落实支持灾区救灾应急措施。

    4)根据灾区实际需求,调拨救灾物资发运灾区。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下拨应急救灾资金。视情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报送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的请示。

    5)督促有关县(市、区)政府做好各项灾民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落实好救灾应急救助措施。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原中央苏区、罗霄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以及少数民族聚集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县(市、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灾情达到预案启动标准的80%,可酌情启动相应等级的市级救灾应急响应。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由批准启动响应的相应负责人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组织市直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灾区民政部门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市民政局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每年9月下旬开始,县级民政部门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困难且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1015前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20前报省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6.2.2  市民政局及时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及时以市政府或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报送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款的请示。

    6.2.3   市、县(市、区)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6.2.4 发改委、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建立倒塌民房和严重损房台帐,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市民政局根据县(市、区)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及时组织评估小组,依据县级民政部门上报的台账,采取随机抽样、重点调查和电话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倒塌民房和严重损房总体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估。

    6.3.2  市民政局根据各县(市、区)政府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资金补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同时会同市财政局积极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沟通协调,争取部、省专项倒损民房恢复重建资金。

    6.3.3  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施工技术支持和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国土资源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审批、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应采取全面普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适时组成工作组开展实地抽查,对重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5  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倒塌民房进行查勘、定损,并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6.3.6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县(市、区)应按照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3-5‰的比例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同时,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确保查灾核灾、受灾群众安置救助、因灾倒房恢复重建等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1.2  市财政每年按照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2-3‰的比例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预算。

    7.1.3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逐步完善救灾补助项目、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7.1.4  市、县(市、区)年度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用要重点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7.2  物资保障

    7.2.1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布局好救灾物资储备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在人员、资金、物资、装备、技术等方面的投入力度。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审批和投资安排,加强救灾物资价格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救灾物资采购资金和储备管理经费的年度预算安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

    7.2.2 综合考虑区域灾害特点、自然地理条件、人口分布、生产力布局、交通运输等实际情况,遵循就近存储、调运迅速、保障有力的原则,科学评估,统一规划,采取新建、改扩建和代储等方式,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市、县(市、区)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

    市、县(市、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物资储备等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建立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物资储备点。

    7.2.3 市、县(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合理确定救灾物资储备品种、标准、规模,并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7.2.4市、县(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供货机制,与救灾物资生产厂家以及商场、超市等救灾物资供应商签订供货协议,确保发生自然灾害时能够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救灾物资供应商应当确保救灾物资质量,不得提供假冒伪劣商品。

    7.2.5 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阶段,储备的救灾物资难以满足受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时,由民政部门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对救灾物资先行组织紧急采购,不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程序。

    7.2.6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灾害发生时,除请求调拨上级救灾物资外,上级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

    7.2.7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凭市减灾办出具的证明,交通、铁路、民航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害现场。经省政府或者交通运输部批准执行运送救灾物资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7.2.8  落实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我市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系统。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市、县(市、区)两级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保持日常通信畅通。灾害发生期间,灾害发生地减灾委员会成员应保持每天24小时通信畅通。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在常规通信中断情况下,应采取卫星通信等手段确保信息畅通。

    7.3.3  加强市、县(市、区)两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形成市、县(市、区)两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4  市、县(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应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要求,加强灾害信息采集、报告、统计工作。

    7.3.5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机制。

    7.4  救灾装备保障

    7.4.1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加大投入,确保各级减灾委办公室、民政部门及相关单位配备救灾管理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危害程度,配备救灾应急专用车辆、海事卫星电话等应急交通和通信装备。

    7.4.3  救灾应急期间,市减灾委和市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调用各部门或单位的救灾设备和装备。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民政等涉灾部门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市、县(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应有专职的灾害管理人员。乡(镇)应明确负责灾害管理工作的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5.2  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工作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救援救助应急队伍。积极组建、培训非专业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

    7.5.3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计、安监、农业、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林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4  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6.2  建立救灾物资社会动员机制,对救灾工作急需而又不便长期储备的食品等生活物资,建立与厂商的应急供应合作关系,建立完善厂家名录,建立应急物资调拨与运输联动机制。

    7.6.3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机制,完善救灾捐赠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和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

    7.6.4  引导开展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制度,探索巨灾保险机制,引导金融、保险机构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7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7.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自然灾害隐患和减灾需要,通过确认、新建或加固等方式,将辖区防空地下室、学校、体育场、公园绿地和广场等场所,按建设标准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7.7.2  避难场所应注明进出路口、方位等明显标志,配备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必需的设施设备,并确保其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的良好状态,平时应进行相应的避难演练。

    7.8  救灾科技保障

    7.8.1  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支持民政等部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挥和技术支撑系统,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空间技术和互联网、移动通信等高新技术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推广应用。

    7.8.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安监、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按照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我市自然灾害风险图,制定相应技术和管理标准。

    7.8.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9  宣传和培训

    7.9.1  各级政府及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加强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7.9.2  各类学校、企事业单位要定期组织避灾、自救和互救知识教育。同时,要开展减灾、救灾进社区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7.9.3  市级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乡两级灾情管理人员的培训。适时组织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演练

    市减灾办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

    建立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在自然灾害救助或应急演练结束后,总结分析评价其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每两年全面评估一次。

    8.5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民政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县(市、区)参照本预案修订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市减灾委备案。

    8.6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7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0131225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吉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吉府办字20132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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