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 核发《再生一胎生育证》
  • 2017-07-11  作者:  阅读次数:
  • 一、事项名称:核发《再生一胎生育证》

    二、设定依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一)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二)独生子女死亡的。(三)只有1个子女的,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四)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只生育1个女孩的;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人;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的,只生育1个子女的;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能育1个子女的。(十一)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双方原均为农民,后转为城镇户籍,属本人要求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1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属政府统一安排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日起3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三、申请条件: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规定,非农、单独在县卫计委,双方农业户口下发乡镇计生办办理。

    四、办理材料:1、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 2、夫妇双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3.女方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五、办理流程:1.申请、2.审批3.发放

    六、办理地点:新干县卫计委乡镇计生办  非农、单独、病残儿、特批在县卫计委,双方农业户口下发乡镇计生办办理。

    七、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6工作日

    八、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0796-2607756

    十一、监督投诉电话:0796-2607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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