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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随团出游勿担心被“甩”
  • 2014-05-21  作者:佚名  阅读次数:
  • 近日,新干县消协发布消费提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2014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规定,如果旅行社甩团,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此次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共四种,包括《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重点针对旅游期间安排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合同违约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界定,细化了操作办法,并首次增加了旅游社惩罚性赔偿责任条款。最突出的有以下三点:

    一是对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在原则和方式上设定了约束性条款。在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中,增加了旅游者的拒绝权和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义务,明确了旅行社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在协议条款部分,突出表达双方就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要达成一致,另增加补充协议对具体行为进行约定。

    二是根据《旅游法》全面修改了合同解除的内容。将法律赋予旅游者的任意解除权和旅行社法定单方解除合同情形转化成了可操作的约定条款,对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费用的承担作出了约定,明确了《旅游法》规定的必要的费用的计算方法,增加了合同解除后旅行社的附随义务。

    三是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责任。针对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情形,示范文本约定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周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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